合肥中科信息工程技工学校章程

2024-09-29 07:52:36

合肥中科信息工程技工学校

 

 

 

 

 

 

O二二
合肥中科信息工程技工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和教育教学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组织管理,完善教育教学体系,建立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校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推动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合肥中科信息工程技工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夏路5号。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安徽省奥亚教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校宗旨:遵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通过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素质,使学生职业技能水平达到相应的认证标准,服务社会。

第六条 办学规模:800人(学生)。

第七条 办学形式和层次:全日制普通技工教育。

第八条 办学性质:非营利性职业教育机构。

第九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由举办者安徽省奥亚教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资。

第十条 办学思想:以立德树人和培育工匠精神为根本,以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以培养综合职业能力为核心,面向生产、服务和管理第一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技能强国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一条 业务主管: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治理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采取“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党委核心、专家治学、民主监督”的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设置学校治理结构、行政执行机构、教学、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企业或行业代表7人组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产生。每届董事会任期四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学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房桂兵,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副董事长刘学庆担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董事会依据董事会章程,举行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每年至少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会议必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参加时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所议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合肥中科信息工程技工学校委员会、常委会以及党组织管理机构。中国共产党合肥中科信息工程技工学校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其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二)参与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重要组织机构的设置等重大事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学校党务干部的提名、管理、培训、考核;

(四)领导学校各级党组织的理论、思想、作风和组织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团委、妇委会以及其他群众组织;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七)保障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中国共产党合肥中科信息工程技工学校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第二节 校长及行政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1人,任期四年;设副校长2人,协助校长工作。校长对学校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参照同级同类公办技工类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向社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

校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和决定校长职权中的主要事项。参加校长办公会人员为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院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常委、中层领导干部列席。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设立教学、人事、财务、学生及后勤管理等行政机构,代表学校执行校长决议,行使管理职权。

学校行政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程序与规则等事项由学校行政工作规则确定。

第三节 教学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机构,由校领导、专家、教师以及企业、行业代表组成。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技能教育的发展规划、专业的设置,有关教育教学管理等各项制度、办法、条例等。

(二)研究教学管理,教学建设及教学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学校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课程体系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等规划与方案;

(三)接受学校委托对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四)规划、评审、验收校级重点专业、重点(精品)课程、教学团队、教学成果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并向上级单位推荐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教学系(部)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的领导下开展教学和学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学校加强同相关行业和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建立由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促进和保障校企合作不断深化,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四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置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节 服务保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为教学提供各类文献、图书、情报等信息服务,开展学术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基建、物业、保卫等管理部门和生活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保障机构,保障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教育和教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坚持育人先育心、成才先立德的教育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学生人文精神培养,深入开展学生行为规范教育,正确引导学生的道德认识和言行举止,教育学生养成健全人格、健康生活习惯以及良好的文明礼仪。

第二十九条 学校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以立德树人和培育工匠精神为根本,以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以培养综合职业能力为核心,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主动适应区域、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推进专业改革与建设,有针对性地调整和设置专业及层次。

第三十条 招生:严格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在招生部门指导下规范招生。全日制教育:主要招收初、高中应往届毕业生及其他愿意参加全日制教育的人员;短期培训:面向社会招收各类愿意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专业设置:按需设置专业、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教学计划,规范教材和教育大纲。

第三十二条 办学形式:以中级工培养为基础,以高级工培养和预备技师培养为发展方向,学制教育与短期职业培训相结合,建设成为全省综合、开放、共享的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学生实践能力训练基地、技术服务基地。

第三十三条 毕(结)业发证:学制教育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由学校颁发经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签印的合肥中科信息工程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参加国家人社部组织的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合格的学员,获得相应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均可在网上查询。中短期培训班学员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或相关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员)就业:合格毕业学生由学校推荐工作,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同时学校鼓励毕业生自主就业和创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受上级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三十六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四章 教师和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任)制度和竞聘上岗制度。

第三十八条 推进以岗位管理为主的人事制度改革,建立起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竞争、激励约束、权益保障的用人机制,逐步实现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

第三十九条 在职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教书育人,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条 学校所有教师必须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实行技术职务和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校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和岗位培训,热心服务、讲求工作效率,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实行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员)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生(员)要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员)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学校有关部门要保障学生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的权利等。

第四十五条 学生(员)必须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等各种费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课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俭学活动和其它公益活动等提高综合素质和增进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社团活动,但必须服从学校统一领导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德、智、体、技能水平等诸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奖励优秀学生,处分违纪学生。

第五章 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第四十九条 举办者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学校的首届董事会。

(二)参加学校董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三)审定管理机构设置,负责人选和管理制度;

(四)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五)审核财会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福利和奖惩方案;

(七)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校的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支持与引导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

(四)保护学校合法利益不受侵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依法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收入。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职业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资不抵债,无法办学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

第六十一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请求审批机关协助妥善安置学生,处理善后事宜,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学校章程草案,由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董事会讨论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审批机关批准备案。经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学校向本校和社会公开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学校章程的修订案,依法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上级审核机关批准备案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董事会人员签字: